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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民社函[1990]203号 1990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便于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管理的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方可凭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填制开户申请书,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经银行审察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

  2、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硬件(财务公章),必须与社会团体登记书上的社会团体全称一致。

  3、社会团体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因交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注册的新证书,经银行审查属实后,方可根据情况更改帐户。

  4、社会团体迁移时,如需迁移帐户,在同域的,有迁出银行出据证明,迁入银行凭证明开立新户:搬迁外埠,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解散,该社会团体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消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

  6、社会团体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控本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社会团体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向银行送存各直取现金。 

  7、本通知发布前,社会团体以开立的银行帐户在社会团体复察登记的过程中,一并进行核察清理,并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如情况变化,须补办开户手续;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精神开立的银行帐户限制撤消。

  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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