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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人慈善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本会欢迎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向本会捐资。
第二条 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方式以捐款为主,本会开具专门捐赠票据予捐赠方。
第三条 本会获赠资金根据规定纳入本会管理,严格依照本会宗旨、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捐赠人可依据本会章程与本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人的捐赠金额、捐赠意向以及本会的承诺等。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个人捐赠以10元为起点,单位或团体捐赠1000元为起点。 
第六条 本会向所有捐款人鸣谢,鸣谢方式如下: 
1.捐资在伍佰万元(含伍佰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证书及纪念牌,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负责人有资格获选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2.捐资在叁佰万元(含叁佰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证书及锦旗,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负责人有资格获选为本会理事。
3.捐资在一百万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证书。
4.捐资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纪念章。
5.对收到的每一笔捐赠本会均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视捐资者意愿在本会网站上公告捐资者的姓名及捐赠金额,本会将对捐资名册存档保存。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将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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