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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保证各项经费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经法规和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岗位,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并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理顺财务管理体制,设置会计账目,完善会计记录,加强资金、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并按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所有收支事项分别经理事长、秘书长分别审签确认后,实现收付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支出项目,严格按照《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占全部收入或支出的比重不得突破《章程》所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资金、有价证券、物资等),应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正规捐赠收据。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政策,会计核算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理事会、捐赠人)等的需要。
第八条 为确保基金会管理使用的各项资金能切实达到良好的公益效果,对于基金会捐助、援助项目,基金会有权对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履行追踪问效职责,或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具体参照《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管理使用各项收入。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国债、基金、有价证券等,促进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以对外投资方式进行的各项资产保值增值活动,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以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并经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或接受捐赠而形成的投资,基金会拥有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不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形成的对外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按照相关会计法规合理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捐赠收入,界定投资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对外债股权投资非法定或合同约定存续期间结束而需要提前处置投资的,经基金理事会讨论决定。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会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基础,参照企业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确定。
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超过2千元(含2千元)。
第十五条 建立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制度,凡基金会需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超过1万元的(含1万元),先立项后按有关制度规定审批后购置。
第十六条 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说明,固定资产价值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经理事长批准后,按实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经理事会批准后,按实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涉及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一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条款执行。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六章 捐赠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物资采购不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可采取三方比价后,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物资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需经过公开招标后,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对于捐赠物资采购期限不超过5天且采购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紧急采购,在采取三方比价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可直接以到货时间优先为原则确定采购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对经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标的合作供应商,经理事会批准后,可直接选用为捐赠物资供应商。
第七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条 根据《章程》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遵守财政部关于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条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本会欢迎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向本会捐资。
第二条 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方式以捐款为主,本会开具专门捐赠票据予捐赠方。 
第三条 本会获赠资金根据规定纳入本会管理,严格依照本会宗旨、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捐赠人可依据本会章程与本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人的捐赠金额、捐赠意向以及本会的承诺等。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个人捐赠以10元为起点,单位或团体捐赠1000元为起点。 
第六条 本会向所有捐款人鸣谢,鸣谢方式如下:  
1.捐资在伍佰万元(含伍佰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证书及纪念牌,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负责人有资格获选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2.捐资在叁佰万元(含叁佰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证书及锦旗,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负责人有资格获选为本会理事。
3.捐资在一百万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证书。
4.捐资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本会颁发纪念章。
5.对收到的每一笔捐赠本会均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视捐资者意愿在本会网站上公告捐资者的姓名及捐赠金额,本会将对捐资名册存档保存。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将及时、如实答复。
 
 
 
 
甲方:
乙方: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甲方为支持和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自愿向乙方捐赠,乙方接受捐赠,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自愿捐赠款项(大写)        元,乙方同意甲方捐赠财产可用于符合乙方章程的指定项目,甲方指定捐赠项目为:          
第二条甲方捐赠财产可用支票、汇款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通过汇款或银行转账方式划到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并将汇款或转帐凭证复印件交给乙方以作查收,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为:
户名: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账号: 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110060149018170078650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资金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专用捐赠收据。
第三条甲方捐赠财产是指定捐赠用途的,乙方按甲方意愿将捐赠财产用于甲方指定的项目;甲方捐赠财产没有指定用途的,甲方同意乙方每年按章程规定用于公益资助后的闲置资金,进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活动,争取受赠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但乙方不保证受赠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甲方可以查询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建议,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介绍所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乙方根据国家和乙方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 订日 期:                签 订日 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基金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基金会正常的捐赠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财务负责人章。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基金会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人员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审批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上报办公室,经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用印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用印后该用印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单,载明事项,经基金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三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理事会授权的人员,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理事会授权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效率,规范项目投资流程,根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除非明确指出或不适用,文中所指资金均指本基金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及在《章程》规定的宗旨下取得的合法财产。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以规范本基金会资金投资的原则、范围、流程、权限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公募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工作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理事”是指经由理事会授权的负责基金会筹资、投资、项目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常务理事。
第二章 投资原则、目标以及范围
第六条 投资原则
投资经理运作基金会资金必须认真研究资本市场、遵守相关规定和以下原则: 遵行安全、稳健的投资原则;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收益性;合规投资,严控风险。
第七条 投资目标
基金资产的本金安全是基金投资的基本要求,保值增值为基金投资的主要目标。基金投资应遵循如下投资目标:
(一)力保资金安全;
(二)在力争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稳健的主动管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降低投资的波动性,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第八条 投资范围
基金会资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和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投资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种:
(一)流动性产品
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固定收益类产品
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等;
(三)权益类产品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期权等高风险类产品,基金会资金原则上不投资于权益类产品;
(四)其他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良好收益和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具有确定性收益的信托计划和财务投资、具有可预见的长期收益的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九条 投资比例
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95%
第十条 风险控制
投资经理运作基金会资金应以维护资金安全作为基本要求,以保证资金投资规范运行为基本原则,在投资运作中合理规避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平稳运行,降低投资波动。基金会聘请专员担任风控顾问,每半年度对基金会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评价,并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抄送授权理事及法人代表。
第三章 投资流程及权限
第十一条 投资流程
(一)投资经理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见附件1),对资金进行投资运作。投资经理有权决定资金投资的时机、品种、标的等。
(二)基金会设投资经理一名,负责资金的日常投资运作;设研究员不少于两名,协助投资经理共同完成资金运作和风险管理;设交易员一名,协助投资经理完成开户、交易审批、资金划拨等相关事宜,并履行一线风控职责。
(三)投资经理交易前须填写交易审批单(见附件2),说明投资理由,列示投资标的、金额等要素,由交易员协助投资经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流程(见附件3)。如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用印等相关事宜,须执完成审批流程的交易审批单另行履行用印流程。
(四)交易员根据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完成交易,并将交易审批单、用印审批单(如有)交基金会档案保管员存入投资档案备查。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完成交易的划款、给付。
第十二条投资权限
(一)当年度累计存量投资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投资经理自行决策;
(二)当年度累计存量投资在100(含)-1000万元(不含)的,由投资经理提出投资申请,报理事会授权理事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当年度累计存量投资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由投资经理提出投资申请,报基金会法人代表、授权理事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投资于权益类产品、财务计划及固定资产投资等需经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3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日常运营产生的档案、收支的物资、宣传材料及项目在考察、运作和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等。
第三条 基金会全体成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领导,指定专人(即资料员)专岗负责维护,收集、整理、编号、立卷、保管及监督调阅返还工作。
第五条 资料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详细填写工作交接单(见附件一)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六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民政局及其他监管机关或有权机关下发的其他重要文件及重要来函;
(二)关于重要问题向民政局及其他上级机关或有权机关的请示及相关批复、批示、复函等文件;
(三)各类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金会制订的制度、办法等;
(五)重要事项决策审批记录,如签报、用印审批、经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等;
(六)基金会各种合同、协议;
(七)基金会收到的各种实物捐赠物资、纪念品等(见附件二);
(八)基金会员工日常管理中产生的单据、报表、资料、凭证等;
(九)基金会开展项目中产生的报告、报表、文图资料等;
(十)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基金会有价值的各种文字、照片、电脑盘片、声像、胶卷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十一)其他需归档的重要文件。  
第四章 档案移交与归档
第八条 档案移交流程
相关人员移交档案时,需根据办公室的要求,将档案整理成册并附有清晰的目录,保证资料的完整。资料员接收时要做到认真验收,确保目录清单与实体一致,并做相应的登记签收工作。登记签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档案资料的名称、份数、形式及移交的时间、人员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上级机构的函文、批示等单个事项,基金会重要决策、审批在接到时可以即时移交;对于较为频繁的档案如往来函件、批量合同、项目素材、宣传材料等,定期进行移交;
(二)移交人员对移交档案按序进行装订,并附有目录(见附件三);
(三)移交人员进行签字登记确认(见附件四)。
第九条 移交要求
(一)目录不清晰、档案不全的不受理移交;
(二)对于遗缺不全的档案,采取不同的措施,积极收集齐全;
(三)对于成批档案,如宣传材料,需移交时按照有关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
(四)在归档的卷目录(见附件五)中明确文件保存期限,对于存档文件中未明确保存期限的,可根据性质及请示主管领导后决定保存期限。
第十条 归档文件基本要求
(一)完整。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如,一个项目调研、启动、签约、运作、监督和终止等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凡具有保存价值的都要收集完整。
(二)准确。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准确地反映项目或事件的真实内容和过程。
(三)系统。归档的文件资料要按其形成规律分类组卷。做到既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内在联系,又层次分明。
(四)凡需要留档保存的文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拟稿、改稿、签署意见、批示,以利于长久保存。
(五)凡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一定要将内容(包括数额、日期、印鉴等)填写加盖齐全后归档。
第十一条 随着基金会的发展及电子化程度的提高,适时推行电子备份,便于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第五章 档案调阅
基金会员工在工作中需要查阅文档可到资料员处调阅。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二条 调阅一般性文档需填写文档调阅登记表,说明调阅原因、调阅时间、调阅文档名、调阅人、归还日期(见附件六)。
第十三条 办公室保管的保密文件,原则上不能调阅。特殊情况需调阅的,调阅人本人填写调阅单,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 调阅人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有关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更不能泄漏或向外公布保密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调阅者不得擅自复制档案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请示办公室领导同意,方可复制。
第十六条 员工调阅的档案应限期归还。未能及时归还的,调阅人应说明理由。
第六章 档案销毁
第十七条 根据《档案法》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保管期已满,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参见附件四)。销毁清册是准备销毁案卷的登记簿。销毁清册送至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包含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用以规范本基金会项目考察、制订方案、管理监控、成果总结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公募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是指为达成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独立或与其他组织与机构合作开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二)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研究、交流和宣传活动项目;
(三)提高基金会管理能力的技术合作项目。
第六条合作方式:基金会为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方,另寻找合适的公益组织或其他机构为合作机构,基金会合作单位可有以下方式:
(一)主办单位或共同主办单位;
(二)资助单位;
(三)委托方。
第七条 立项过程
(一)项目:基金会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或与合作伙伴进行项目谈判,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形成《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签订协议:项目经报理事会批准和备案后,基金会与合作机构签订《捐赠协议》。
第八条 限定性项目
须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受益单位须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非限定性项目
受益对象为符合基金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项目管理监控
项目批准后,受益单位需定期主动向基金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基金会需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项目实施效果,并及时向理事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总结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受益单位应主动及时与基金会联系,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资料。秘书处需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将项目资料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受助单位责任人负责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情况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部门的业务特点,分为固定工作制考勤及弹性工作制考勤两类。
(一)固定工作制考勤: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20,下午13:00-17:00,每周工作五天,自周一至周五。
(二)弹性工作制考勤: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20,下午13:00-17:00,每周工作时间依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第五条 考勤以自然月为周期,与考勤结果挂钩的工资核算均以此为周期。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考勤登记制度,一天两次,代签名、过后补签视作无效。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批员工1天(含)以下的请假,1天以上的请假由理事长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超过1天的年休假、婚假及计划性较强的请假,须提前两周申请。
第八条 病假
(一)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记作病假。
(二)单次连续3天(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正规医院的
病假条,并及时将病假条交到秘书处。
(三)员工每年可享受累计5天的带薪病假。
(四)除带薪病假外,病假单次累计10天以内的,扣发病假日的效益工资(见下公式);10天(含)以上,扣全月效益工资;1个月(含)以上,只发放基本工资;3个月(含)以上,只发放50%的基本工资。
病假日效益工资 = 病假天数x(当月效益工资÷ 21.75)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低于的,按照最低工资的80%支付。
第九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作事假。
(二)具备年休假资格的员工,事假在当年的年休假中扣除。
(三)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或无年休假资格者,扣发事假日效益工资,扣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事假日效益工资 = 事假天数x(当月效益工资÷ 21.75)
(四)事假1个月(含)以上,自请假的第二个月开始,原则上每月只发基本工资;2个月(含)以上的,报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旷工
(一)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二)旷工少于4小时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含)以上,扣当日工资;累计旷工2天扣全月效益工资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一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的标准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
3.工龄满20年,可享受15天年休假。
(三)工龄的计算方式
1.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工龄自本科毕业开始计算。
2.本科学历以下的员工,工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3.工龄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在基金会服务少于1年,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新员工年休假天数 =员工从入职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自然日数除以365,再乘以应休年假的天数。计算后不足一天的,不再休假。
(五)年休假计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六)年休假在当年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七)员工请年休假前应先与秘书处确认可休假天数,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八)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超出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继续休息者;
5.旷工者;
6.脱产学习累计超过半年(含)者。
(十)当年已享受休假后,年内又出现上述(九)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一)正在办理辞职手续、又未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员工,基金会按规定予以补偿或安排休假。
(十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基金会审批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当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该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为:日工资 = 月工资÷ 21.75
(十三)基金会按计划安排年休假未休者或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者,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初婚婚假为3个工作日,晚婚的再增加7天,再婚婚假为3个工作日,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1年内一次性休完。
(二)婚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第十四条 丧假
(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以及抚养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身故,员工丧假为5个工作日。
(二)丧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第十五条 产假
(一)女员工在国家计划内的正常生育,给予120个日历日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员工的陪护假为5个工作日。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三)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提供相应医疗证明的,视同正常出勤。
(四)产假期间,每天扣效益工资100元,超过10天,扣全月效益工资。员工休完产假后需向基金会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对于国家计划外的生育,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五)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一次授乳时间,每次1小时。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基金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采取其它用工形式需要支付工资的员工。
第三条 员工薪酬包括工资与福利两部分。其中工资根据员工工作岗位、职务等因素确定。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员工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条 员工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
第六条 员工法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险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个人依法缴费部分由基金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 员工补充福利包括:
(一)带薪年休假:可享受的休假天数及相关规定按政府颁布的《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二)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因工作产生的交通费和通讯费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但每月每人交通补贴不超过500元、通讯补贴不超过300元。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他福利。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同意员工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各项需要志愿服务的工作,是基金会所确定的工作形式。为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爱心、信念、良知和责任,自愿参与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大型公益、慈善活动,无偿为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请成为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1、年满18周岁,身体、精神健康。
2、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3、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和违法乱纪行为,有积极进取心,热爱公益事业。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成为志愿者后能够坚持志愿活动,能遵守志愿者守则及规章制度。
6、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
7、如有不良行为,违法乱纪,有损志愿者形象者,将严肃查处。
团体申请成为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1、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已有的或将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均可以提出申请;
 2、组织(团体)必须是合法的,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团体)热心公益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4、组织(团体)拥有固定会员50人以上,或将成立的组织(团体)在我基金会指导下,经努力在三个月内能招募到50名以上的志愿者并独立开展服务的;
5、组织(团体)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6、组织(团体)加入基金会后,能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坚持开展志愿服务;
7、组织(团体)加入基金会后,如有不良行为,违法乱纪,有损协会和志愿者形象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清除出会。组织(团体)已经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达一年以上的,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1、各项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2、社区公益、慈善活动;
3、中外公益、慈善交流活动;
4、相关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1、翻译;
2、行政、文秘、档案;
3、法律服务、财务管理;
4、项目设计;
5、礼仪接待;
6、导游服务;
7、后勤保障;
8、艺术表演;
9、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专项基金会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以专项基金、爱心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
3、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索取申请表格。申请表可直接报送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秘书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十条 志愿者经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审核批准,即成为志愿者,可以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 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对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在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者颁发荣誉奖状及荣誉证书;
3、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的场所,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4、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基金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5、向全国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6、优先给予参加国际公益、慈善交流活动的机会;
7、志愿者若申请华夏人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志愿义务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指导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 基金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1、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2、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3、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4、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5、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1、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2、募捐、义卖、义演等募集资金的活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庆典的;
3、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4、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5、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北京市基金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或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2)项至第(5)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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