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部门的业务特点,分为固定工作制考勤及弹性工作制考勤两类。
(一)固定工作制考勤: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20,下午13:00-17:00,每周工作五天,自周一至周五。
(二)弹性工作制考勤: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20,下午13:00-17:00,每周工作时间依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第五条 考勤以自然月为周期,与考勤结果挂钩的工资核算均以此为周期。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考勤登记制度,一天两次,代签名、过后补签视作无效。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批员工1天(含)以下的请假,1天以上的请假由理事长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超过1天的年休假、婚假及计划性较强的请假,须提前两周申请。
第八条 病假
(一)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记作病假。
(二)单次连续3天(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正规医院的
病假条,并及时将病假条交到秘书处。
(三)员工每年可享受累计5天的带薪病假。
(四)除带薪病假外,病假单次累计10天以内的,扣发病假日的效益工资(见下公式);10天(含)以上,扣全月效益工资;1个月(含)以上,只发放基本工资;3个月(含)以上,只发放50%的基本工资。
病假日效益工资 = 病假天数x(当月效益工资÷ 21.75)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低于的,按照最低工资的80%支付。
第九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作事假。
(二)具备年休假资格的员工,事假在当年的年休假中扣除。
(三)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或无年休假资格者,扣发事假日效益工资,扣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事假日效益工资 = 事假天数x(当月效益工资÷ 21.75)
(四)事假1个月(含)以上,自请假的第二个月开始,原则上每月只发基本工资;2个月(含)以上的,报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旷工
(一)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二)旷工少于4小时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含)以上,扣当日工资;累计旷工2天扣全月效益工资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一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的标准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
3.工龄满20年,可享受15天年休假。
(三)工龄的计算方式
1.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工龄自本科毕业开始计算。
2.本科学历以下的员工,工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3.工龄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在基金会服务少于1年,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新员工年休假天数 =员工从入职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自然日数除以365,再乘以应休年假的天数。计算后不足一天的,不再休假。
(五)年休假计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六)年休假在当年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七)员工请年休假前应先与秘书处确认可休假天数,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八)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超出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继续休息者;
5.旷工者;
6.脱产学习累计超过半年(含)者。
(十)当年已享受休假后,年内又出现上述(九)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一)正在办理辞职手续、又未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员工,基金会按规定予以补偿或安排休假。
(十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基金会审批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当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该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为:日工资 = 月工资÷ 21.75
(十三)基金会按计划安排年休假未休者或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者,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初婚婚假为3个工作日,晚婚的再增加7天,再婚婚假为3个工作日,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1年内一次性休完。
(二)婚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第十四条 丧假
(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以及抚养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身故,员工丧假为5个工作日。
(二)丧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第十五条 产假
(一)女员工在国家计划内的正常生育,给予120个日历日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员工的陪护假为5个工作日。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三)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提供相应医疗证明的,视同正常出勤。
(四)产假期间,每天扣效益工资100元,超过10天,扣全月效益工资。员工休完产假后需向基金会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对于国家计划外的生育,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五)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一次授乳时间,每次1小时。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基金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采取其它用工形式需要支付工资的员工。
第三条 员工薪酬包括工资与福利两部分。其中工资根据员工工作岗位、职务等因素确定。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员工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条 员工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
第六条 员工法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险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个人依法缴费部分由基金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 员工补充福利包括:
(一)带薪年休假:可享受的休假天数及相关规定按政府颁布的《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二)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因工作产生的交通费和通讯费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但每月每人交通补贴不超过500元、通讯补贴不超过300元。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他福利。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同意员工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各项需要志愿服务的工作,是基金会所确定的工作形式。为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爱心、信念、良知和责任,自愿参与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大型公益、慈善活动,无偿为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请成为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1、年满18周岁,身体、精神健康。
2、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3、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和违法乱纪行为,有积极进取心,热爱公益事业。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成为志愿者后能够坚持志愿活动,能遵守志愿者守则及规章制度。
6、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
7、如有不良行为,违法乱纪,有损志愿者形象者,将严肃查处。
团体申请成为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1、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已有的或将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均可以提出申请;
2、组织(团体)必须是合法的,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团体)热心公益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4、组织(团体)拥有固定会员50人以上,或将成立的组织(团体)在我基金会指导下,经努力在三个月内能招募到50名以上的志愿者并独立开展服务的;
5、组织(团体)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6、组织(团体)加入基金会后,能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坚持开展志愿服务;
7、组织(团体)加入基金会后,如有不良行为,违法乱纪,有损协会和志愿者形象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清除出会。组织(团体)已经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达一年以上的,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1、各项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2、社区公益、慈善活动;
3、中外公益、慈善交流活动;
4、相关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1、翻译;
2、行政、文秘、档案;
3、法律服务、财务管理;
4、项目设计;
5、礼仪接待;
6、导游服务;
7、后勤保障;
8、艺术表演;
9、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专项基金会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以专项基金、爱心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
3、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索取申请表格。申请表可直接报送华夏人慈善基金会秘书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十条 志愿者经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审核批准,即成为志愿者,可以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 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对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在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者颁发荣誉奖状及荣誉证书;
3、华夏人慈善基金会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的场所,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4、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基金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5、向全国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6、优先给予参加国际公益、慈善交流活动的机会;
7、志愿者若申请华夏人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志愿义务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指导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 基金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1、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2、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3、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4、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5、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1、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2、募捐、义卖、义演等募集资金的活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庆典的;
3、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4、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5、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北京市基金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或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2)项至第(5)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2013年12月5日